Article 32

In force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符合条件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