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