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的,由农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违法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栏围网养殖的,由农(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渔)业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投肥、投粪、投药养殖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处罚后,再次投肥、投粪、投药养殖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养殖证;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杀鱼类的,由农(渔)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