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