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