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者依法组织建设等方式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满足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现状,提升其社会化运营能力和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水平,逐步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