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对车辆进行维护或者保存维护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载设施设备的;

(三)未将车辆运营信息实时准确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

(四)未建立、落实投诉制度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执法部门如实提供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有关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为驾驶员办理注册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