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日常生活。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

(三)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

(四)不得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

(五)携犬到户外活动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

(六)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烈性犬的品种、大型犬的身高标准、禁止养犬区域、禁止遛犬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