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从重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