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过境或者驶入本市的货运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轴以上中、重型货车二十四小时禁止在建成区通行;短途煤炭运输车辆和驻地企业、厂矿运输生产原料车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

驻地单位、企业、村庄从事非煤运输的大型罐体、栅栏、平板货车在建成区范围内限制通行;确实需要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通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