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建设道路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摆摊设点及其他影响道路通行的活动。
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