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

有下列情形需要对树木进行修剪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及安全,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实需要修剪的。

管护单位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应当由管护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