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附图(标明易地绿化位置和面积);

(三)绿地权属人意见。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同意改变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按照等值原则(含土地评估价值)进行易地补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