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评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易地绿化的位置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设计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