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Section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0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