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湖泊保护、管理和监督的相关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湖泊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湖泊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