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并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