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和国有化。在特殊情况下,确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
征收实施前,征收方应当和被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兑现期限。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资产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需要搬迁的,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搬迁之前足额补偿到位。
对被征收资产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并加计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