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未经审定、鉴定,盲目推广农业技术,造成经济损失的,推广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凭借职权违反技术推广程序或技术规程,干预推广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干预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在农业技术服务和经营服务中,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并由服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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