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教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1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2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环境教育的对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以及青少年。
Chapter 2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教育委员会,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
环境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拟定环境教育规划、计划,报自治区环境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写环境教育读本;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规划、计划,组织编写环境教育地方课本,指导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工作,对学校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
(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教育社会宣传和环境文化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教育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初任和晋升职务,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七)发展与改革、财政、经济与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科技、林业、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环境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环境教育工作。
Chapter 3学校环境教育
(一)制定环境教育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三)定期研究分析学校环境教育状况,采取措施提高环境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行政机关、企业、社区、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供便利和环境教育资源。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环境教育列入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并定期实施督导。
环境教育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学校以及校长工作的依据之一。
Chapter 4社会环境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环境教育培训。
公务员初任和晋升职务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及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安排环境形势、环境保护任务以及环境法律、法规等环境教育内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和其他组织环境教育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的内容,督促其落实环境教育职责。
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场所,由环境教育委员会确立为环境教育基地:
(一)有一定的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
(二)有明确的环境教育主题和功能;
(三)有相应的环境教育人员;
(四)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形象;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向社会免费开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环境教育基地的建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环境教育影视资料,免费向社会提供,并在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场所设立环境教育资料索取点。
全民环境教育大纲每五年修订一次。
(一)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的环境教育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落实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公布评估结果;
(二)组织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图片巡回展览,开展环境警示教育;
(三)组织环境形势报告会,提高决策者的环境意识;
(四) 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社会表彰,总结推广环境教育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环境保护示范单位;
(五)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六)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七)其他推动环境教育工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