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公益金;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

(十)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