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一)侵占河床造地种植农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灯光诱捕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