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六至八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人选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六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选民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