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作出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