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分组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会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给予反馈。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