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
(五)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负责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