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可以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实行两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需经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再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再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