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城市绿线划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绿地绿线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