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黄冈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饶平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饶平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黄冈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