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确需滞留的,应当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并将采砂设备集中放置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

可采期和禁采期采砂船舶、机具的管理,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