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文物已取出的,应当及时依法上缴当地文物管理部门,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