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其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书面提出异议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条款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该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交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