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保护,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防工作制度;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明确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