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新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建设能够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需要的配套电信设施:

(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

(二)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

(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务楼宇、人防工程;

(四)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住宅小区;

(五)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和历史文化街区;

(六)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由贸易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以及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纳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步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组织铁路、公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查建设方案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市(州)通信发展协调机构参加,并根据城乡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预留电信管线和其他电信设施的建设空间和安全距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