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市长、副州长;

(二)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四)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