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古茶树资源是指古茶树,以及由古茶树和其他物种、环境形成的古茶园、古茶林、野生茶树群落等。

栽培型古茶树由市林业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所有者向市林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进行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