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区)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及古茶树的,每株并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林木、植被并处其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