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