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市容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协同职责,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