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区河湖水域及滨岸违法设置水上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或者阻断、隔离河湖水域水面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养殖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垂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向城区河湖水域及滨岸倾倒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