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