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说明。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