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向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治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