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禁止的建筑施工、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未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遵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