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噪声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旅游、文化、质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