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驾驶机动车辆不得在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鸣喇叭。

大型货车、拖拉机、普通三轮摩托车和农用三轮汽车等高噪声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路段和时间行驶。

在未实行禁鸣区域的市区、县城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

使用警报器。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