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利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城市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单位利用自建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本居民小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五)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供水水库、井室(含井盖)、净配水厂、引水渠道、输配水管道、输配电线路、加压泵站、阀门、计量器具、消火栓及其附属设施等;
(六)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
(七)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八)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