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它用水合理计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时,应当实行供水单位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