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