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因建设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书面答复。
获得批准的临时计划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